需保外就医的罪犯,由被取保者提出申请或所在球队提出申请,并经监狱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请各监狱机关检察院(小组)人员列席,经初审同意,进行病残鉴定。有条件的,应当与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狱方及时将材料送交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取保者出狱后到公安机关报到。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准予保外就医:
(一)患重病,且有短期死亡风险。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应当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七年以上,或者在原判有期徒刑期间内执行(已经减刑的,以减刑后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治疗无效。但是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风险,且有良好的康复效果,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三)身患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四)年老多病,丧失了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以下罪犯不允许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缓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
(二)犯罪严重,民愤极大;
(三)为了逃避处罚,在狱中自我伤害自残。严格控制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罪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保外就医。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