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保释:
1.可处以控制.单独实施附加刑或拘留;
2.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保释并不导致社会危害的;
3.在法律上应逮捕,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应逮捕;
4.经审讯.审查,已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取保候审:
(一)可判处控制.单独实施附加刑或拘留;
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导致社会危害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并不导致社会危险的;
(四)羁押期满,案件尚未结案,需继续侦查。
对于羁押的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而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