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约60%的由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权,除尊重子女个人意见外,最有可能搜集有关有利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取得当事人基本条件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基本条件的对比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受教育程度等,也不存在明显差异。例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对于争取子女抚养权尤其重要,因为直接抚育人的思想品质,将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㈡双方家长基本条件的证据证明。许多情况下,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尤其是对学前儿童来说,通常是一方的家长。所以,孩子以前的生活环境,再加上长时间带孩子的家长的看法和身体状况,往往也是影响子女抚养权的重要方面。

㈢就儿童生活环境进行取证。离婚案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若双方离婚,但其中一方离学校比较近,或者是居住小区成熟,对子女上学、生活最有利,当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所以,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㈣儿童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说来,法庭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会仔细听取十岁以上儿童的意见,并将记录记录在案。离异前或离婚期间,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使子女愿意与自己同生活,尤为重要。十岁以上的孩子通常比我们这代人更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和后果都基本了解,尽管这样会给他们带来伤害,但是这种伤害是无法避免的,让孩子由最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来抚养,也算是对其进行补救。

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在争论中,主要围绕着谁判决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举例来说,要讨论的问题是:例如:

第一,看孩子的年龄。按照婚姻法及其有关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如果孩子是在幼年时期,同样的条件下,法官判决由女方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二,从孩子的性别。假如小孩是女孩,而且年龄近十岁,由于女方在青春期教育方面经验较丰富,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法庭判决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来自双方的经济状况。若父母中有一方收入较高,则可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而在同等条件下,法院有可能将子女判为高收入一方。

第四,从孩子一贯的成长环境来看,例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子里,上学在该房子的周围等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事实上,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常常为了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大打出手,毕竟此时双方都想要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这样就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彼此都不能退让,这样就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当法官处理子女抚养费时,通常也会考虑到实际情况,如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的抚养条件等。在比较中,选择受抚养权利的一方自然也会成为更好的抚养条件。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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