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甲方,XXX(男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协议人:乙方,XXX(女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有非婚生子XXX,男,出生于X年X月X日。因甲乙双方感情不合分手,经双方协商,决定:非婚生子XXX由甲乙方XXX(或乙方)抚养。乙方(或甲方)支付(不可付,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抚养费标准是每月XXX元,在每月月初5日内支付(此项可协商)。乙方(或甲方)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探视时间为XXXX,探视方式是XXX。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如果有见证人,也应给见证人一份)。签字:甲方乙方二0一一年三月X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