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祖父母无权探视,孩子的父亲可行使探视权。探访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子女的权利。我们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父或母探视孩子”是以这一特殊身份为依据的权利,只有家长自己才能执行,其他人并不享有这项权利或替代行使。因此,在现行法律中,探望权是子女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不能像祖父母等近亲那样具有探视权。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只有父母或母亲没有直接抚养孩子,才有权去探望孩子。外公、外婆来看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许可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访孩子,就会侵犯监护人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是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能享有该权利,也不能代替父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