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中止,是指由于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但探望权的行使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访权是离婚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不能随意妨碍、限制甚至剥夺。探望权的行使,如果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权益,则探望权的行使应予以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须以中止法定的理由为条件。暂停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而泛泛地规定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一般来说,对儿童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主要是:
(1)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人;
(2)探视权人患有可能危害其子女健康的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3)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对子女实施侵害或犯罪,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访的;
(5)对儿童身心健康不利的其他情况。应当指出,仅有的一项条件是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而对于其他原因,如父母双方关系恶化、探视权人未能及时支付抚养费等,则不得作为探望权中止的理由。
2.申请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利人。未成年人.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亲或母亲和其他承担抚养未成年人的责任.受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3.探视权的中止须经人民法院裁决,.任何其他机构.包括父母均不得中止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