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无父母为第一扶养人,以及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的扶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之间)、第28条(祖父母与祖父母之间)、第二十九条(兄弟姐妹之间),第二十九条(兄弟姐妹之间)。
该法案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孙辈,其父母已去世或父母无力抚养,外孙儿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辈、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去世无法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在祖先之间养育子女的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具备抚养能力;
(2)孙儿.外孙子女的父母已死亡或无能力抚养;
(3)孙儿、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1.离婚时子女的抚育问题夫妻离婚后,是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这并不是说,解除婚姻关系就可以免除养育子女的教育义务。婚姻法典第36条规定:“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异之后,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夫离婚后,父母对孩子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异后,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在此条件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对子女的抚养权,既是对子女未来的成长问题,也是稳定离婚后男女双方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应因抚养子女而产生矛盾。根据《婚姻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处理,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权、抚养权、抚养权等具体情况。
2.变更抚养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或双方的状况或抚养能力发生很大变化,可以随时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儿童抚养权的变更,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变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
5.哺乳期间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们可分为哺乳期间和哺乳期后两个阶段。先来看看哺乳期内的孩子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母乳妈妈一起养育为原则。考虑到宝宝和妈妈的生理特点,此时宝宝最需要母亲的呵护。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婴儿从出生后两年内就开始哺乳。在哺乳期间,母方如有下述情况,可与父亲同住: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不适合儿童同住的;
(2)在父母要求孩子与其一起生活时,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我们可以看到,哺乳期间的孩子是按照由母亲抚养,由父亲抚养为原则,但法律并不排除由父母双方通过协商来解决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如双方同意由父亲抚养孩子,且对孩子的健康没有任何不利影响,法庭应给予批准。以下是关于哺乳后孩子的抚养权从(婚姻法)第29条中可以看出,哺乳后对子女的抚养,首先要经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法院应当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母亲的特殊情况。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条款,“离婚时,女方因绝育或其他原因导致其生育能力丧失,处理抚养子女的,应当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第四条规定:“父母和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条件基本上相同,可以作为优先条件,即孩子在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因其父亲或随同母亲生活而产生纠纷的,应当考虑其意见。第六条规定:"在前第提条件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以利于保护子女利益。
抚养权是父母对其未成年的子女负有抚育义务,如果其父母因某种原因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爷爷、爷爷、爷爷奶奶都可以成为监护人,履行赡养义务,当事人的兄弟姐妹也可以成为监护人,有抚养权,但叔叔对侄儿并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