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执行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这一权利体现了父母以亲子关系为基础的亲权。探视权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此种权利无需确认,是自然享有的,只要求访问方式、时间等等。
探访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一方的利益。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规定表明,《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面,确立了当事人约定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确立了“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
按照协议优先原则,探望权的行使应先由当事人约定。协定内容主要包括访问时间、地点、途径等。该协议可以在法院外进行,也可以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内容应当载入离婚调解书。双方同意这样做,是因为双方对于自己和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有了更深的理解,从而不会出现背离现实的协议,而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定也易于实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