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以下人士为其监护人:
(一)外祖父母;
(二)兄妹;
(三)亲朋好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经其本人同意。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中指定。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未在第二款中规定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为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