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十七条中,我们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就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裁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子女赡养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标准确定。双亲可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由抚养人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障子女的需要,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抚养费用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对于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扣除子女抚养费。通常直到子女十八岁为止,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对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的成人儿童,或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家长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在与继母、继父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亲生父母抚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夫或妻一方领养的子女,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构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承担;配偶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离婚后由收养方抚养。家长不能因为孩子改变自己的姓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父亲、母亲擅自改姓给继母或继父姓,引起争议的,应当责令恢复原来的姓氏。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满18周岁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向父母索取抚养费的权利。以上所述的“抚养费”,包括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在学校内受过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就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裁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对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父亲或母亲有能力支付的,应当予以支持。1.原先规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过原计划金额;3.另有正当理由,应增加。赡养方式的给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给付,具体金额是每月抚养费金额乘以月数,一直算到孩子十八岁,其优点是便于执行。二是定期支付,有按月支付,也有每年支付。总而言之,孩子的母亲即便已改嫁又有了新家和子女,也不应忘记其血缘和法律上仍然存在对原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且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并不能免除,身为子女的父亲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协助解决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