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有权探视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执行探访权利之方式.当事人约定时间,约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就离婚案而言,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认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1.两岁以下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但是,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而活:一是母亲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子女同住;二是母亲有不能抚养条件的抚养义务,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随母生活,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对养育孩子有明显不利影响,而父亲又要求子女随母生活的,这一点显然不利于养育孩子,妈妈行为失当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或者因为违法犯罪而被判入狱无法抚养孩子等。

2.哺乳后的子女,如果双方就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3.夫妇离异后,超过两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应首先由父母双方同意决定。为此,在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尽量通过调解,争取当事人达成一致。

经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抚养,或与母亲共同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庭可准许上述抚养方式。现有法律问题。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没有明确规定子女的探视权。探访权虽然建立在亲子女性的血缘关系之上,但在立法目的上,应当理解为建立在子女利益之上,而不仅仅是为了父母亲的利益而设定探视权。

其次,《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将探视权定为“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子女”,而不允许外祖父母探访。但是,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三十多年了,一对夫妻一般只有一个孩子,祖父母.老爷爷照看孙辈是人之常情。如果没有给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的探视权,有违基本的人情,也和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和民风民俗相违背。

其三,《婚姻法》第1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由于缺乏对子女意愿的必要尊重,探视权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实现。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协助的义务”。而另一方则指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亲或父母亲,指向面太窄。

总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孩子,也就意味着另一方可能因各种因素的干扰,很难见到孩子,但法律上也有一种体恤作为父母的情绪而设定探视权,要求有抚养权的人必须把对方的探视时间安排在孩子的日程中而不可拒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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