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对其造成伤害或歧视。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定了非婚生儿童的平等待遇政策,非婚生儿童也同样有权接受父母抚养权。这样,在处理非婚生抚养权问题时,还可以参考法律规定的下列一般标准:
1.哺乳期间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是随母方生活的。在下列情况下,母亲也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此外,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2.哺乳后儿童应由谁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由人民法院决定。如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子女生活时间延长,对女性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5)父亲和母亲一起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子女多年来独自陪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考虑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看孙辈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3.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如果子女是10岁的未成年人,且父母双方对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则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