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如果受过教育的一方由于受伤而残废或经济收入突然减少,不能保证孩子的基本支出,则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权;

(二)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拒不让孩子接受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或者殴打孩子,则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权;

(三)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且有抚养能力。若子女已满十岁,另一方仍有赡养能力,则在调整抚养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保证身心健康与健康成长;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修改。如果抚养一方由于工作的变化,很难让子女获得良好持续的教育,则另一方可请求改变抚养关系。若上述任何一项都符合,但要求改变抚养关系,法院通常会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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