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要从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可随父亲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同住;(2)不能抚养和抚养条件不佳的义务,父母要求子女随母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2.父母同意不超过两周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3.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2)孩子们在他们的生命中已经很长时间,(3)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3)一方有其他孩子;(4)孩子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对方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则不宜与子女共处。
4.父亲和母亲一起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多年来一直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如果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看孙辈或外孙辈的,可以作为孩子在跟随父辈生活的优先条件。
5.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