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的共同财产,通常应当平等分割。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也可以有区别。私人拥有的,属于个人的,通常是私人拥有的。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所使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使用方拥有;差别巨大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如果已经登记结婚,没有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入伙的财产可归一方所有,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5.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入养殖、种植等,离异时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均已修复婚前一方所拥有的房屋.装修.原拆原址,离婚时未变更产权,而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一方所拥有的房屋全部修理。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过短,或因索要财物而使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退回。对于索取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确定的,可以给予处理。8.对于不适宜分开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以及照顾养育子女或无过错方的原则,一方享有所有权。被分割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应当对女方进行照顾。9.如果一方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还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后共同生活而自然毁损.损失.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