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要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转让、出售、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有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方不同意支付有关医疗费。」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