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为非法占有目的而设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次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准备控制他人财物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在第一种情况下,将失控状态作为第二层次的判断标准(即对使物权完全脱离权利人的心理进行有效控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对物权完全分离的心理特征,以此为决定性条件),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评判系统。2.数额在公安机关查处金融欺诈犯罪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金额是否确定是确定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标准。二○○九年四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以下简称“追诉标准”),对财务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中涉及“数额”的犯罪基本作了具体规定,达到该数额时,才构成刑事立案,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中规定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3.修改后的金融诈骗犯罪主体只规定了单位犯罪主体可作为四种金融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企业是财务活动的主要主体,如贷款单位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证券(股票)交易中单位为大单位。所以,单位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欺诈、证券欺诈等都是可能的。另外,单位贷款金额,信用卡上单位卡数,证券大户买卖,单位投保的金额远不能比。所以,欺诈一旦发生,危害就更大。新刑法没有将四种金融欺诈主体中的单位纳入其中,只能归结为立法上的疏忽,建议在立法上加以完善。4.金融诈骗罪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只能以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蓄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金融欺诈罪。原因在于:一、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欺诈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b.在财务欺诈的行为方式上,欺诈者必须使用欺骗手段。若有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自流,在采取欺骗手段时,就不会让人上当。c.财务欺诈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有不同的顺序。只有欺诈故意和实施欺诈行为的,才能认定欺诈罪。若欺诈时间提前到金融活动刚开始时,据此认为此时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显然是不妥当的。所以,财务欺诈行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财务欺诈属于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范畴,所以,一旦被发现,无论是单位还是民事主体都会受到处罚,单位一般都要缴纳罚款,也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对民事主体来说,被判处财务欺诈的犯罪,除了要承担刑事处罚外,还必须缴纳一定的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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