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批准的用途和面积使用。在土地使用者变更用途前,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之前,应向市、县(含安宁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抵押前向市、县(含安宁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有变更,应先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房屋转让手续,须经主管机关或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准。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抵押的方式进入二级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