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但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准,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转让。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土地上的建筑物.其它附属设施有法律产权;
4.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抵交土地使用权。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划拨土地本来就没有规定的使用年限,也不能进行买卖转让,只有国家最终才能收回。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律内容的不断细化,我国对划拨土地转让事宜作出了新的规定。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