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本村居民,仅拥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地为中心村,并存在建造房屋所需的农户。2.没有住房、需要建房的村民;3.因地质灾害而房屋倒塌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搬迁;4.多子女家庭长大结婚后,5.持乡(镇).村.社证明,申请建房户所住房屋确属危房,需改.扩建的;上述条件满足一项即可。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