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平等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第18(3)条的规定,应被视为仅向自己子女的一方赠送,并将该不动产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