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参照当地征收土地标准,不计报酬的,不计补偿的,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适当补偿的,不予以补偿,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办法》第四十六条)。②对以有偿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按照使用土地年限和开发程度予以补偿,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另有规定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予以赔偿(《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使用权人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