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2.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而对旧城进行改造,需要对使用土地进行调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无偿收回,并可以依法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款和第二款)。在土地所有权上,实际上有很多内容需要我们去了解,如果对土地使用权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的话,也许会给我们带来一些麻烦,有关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涵义虽然在生活中无法使用,但对这些有了解的话就能解开许多后续我们对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疑问,有益于我们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