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接受彩礼是一方个人接收或购买结婚物品的,则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受赠物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男女双方不住在一起,可以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考虑到财产来源的合理划分。3.如果双方婚姻期限短,并由此给彩礼的一方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对精神进行处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倾斜。《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可以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法院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核实共有财产的数额、存在的形式。一般而言,陪嫁和彩礼不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