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没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我们所说的个人财产,就是指婚后夫妻各自拥有的财产及其他夫妻个人的独有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另有约定。㈡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一方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四)仅供当事人使用。(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另一些应得归一方财产的,包括夫妻一方从事专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财产;残疾津贴,医疗生活费;一方有人寿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残疾保险,医疗保健等;另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奖牌等;双方约定属于个人财产。配偶的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益,属于二人共有,除家庭琐事外,任一方不得任意处置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如果需要处理,必须征得双方的同意,如果一方擅自处置这一部分财产,则这部分财产只对一方有效,债权人有权行使权利。其后,若夫妻双方对此部分未达成协议就处置的财产,可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