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只写其中一人的姓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财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动产可以根据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买房是夫妻共同购买的,离婚时,有一方想占有房屋的,评估单位进行估价,然后再分配给另一方;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的话,双方都要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买房,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再分配。
《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