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扣押或冻结被诉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申请人申请有误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因财产保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财产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民法典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财产保全的裁定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还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予以驳回。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投保人提供担保的,不予担保的,不予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天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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