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中,招标拍卖具有公开、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因未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尤其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不正当低价出让主要是指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因此,规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