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住房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征收。2.买了公共住房(包括集资建房).按规定准许转让经济适用房和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和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收取10%的土地出让金,以签订出让合同之日为准。已经买了房子的人,如果是经济适用房按市场价购买的,进入市场后,就不能再补交土地出让金。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在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以办理过户手续之日30%的标定地价计算,被拆迁户在1990年5月19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办理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如果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或者拆迁安置房按照市场价购买的被拆房屋原土地不收土地出让金。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50%收取。作为国家土地收益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调整我国土地市场的供求,促进经济、区域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社会根源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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