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在继承财产中特别注明的继承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继承明显属于共同财产。婚姻法律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的财产,在继承人之间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在离婚时,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婚姻家庭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一)薪金、奖金、生产用品、营业收入;㈢知识产权的收益;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外,以及㈤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