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者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使其日趋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契约精神: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农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也包括农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均为合法用途。
家族合同管理:
(1)业主权利:发包权、监督权、处理权、行政权、行政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业主的义务:维护承包商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向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服务,并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征用承包地、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责任: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并合理使用土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