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建时,如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应予核准。有权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此,您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改造成危房的当然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地产。房产所有权也自然消失了。3.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规定未核准续期(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收回),对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地上房产,按剩余价值在收回时予以适当补偿。第二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后,若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至迟于房屋到期前一年申请续期。除非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才能收回土地。延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