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于合同类纠纷案件的标的额有不同的管辖权,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经审核发现案件标的不够自己管辖的级别,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是移送管辖的常识。如果受理之前就发现不应该由本级法院受理应向原告释明。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于合同类纠纷案件的标的额有不同的管辖权,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经审核发现案件标的不够自己管辖的级别,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是移送管辖的常识。如果受理之前就发现不应该由本级法院受理应向原告释明。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于合同类纠纷案件的标的额有不同的管辖权,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经审核发现案件标的不够自己管辖的级别,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是移送管辖的常识。如果受理之前就发现不应该由本级法院受理应向原告释明。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于合同类纠纷案件的标的额有不同的管辖权,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经审核发现案件标的不够自己管辖的级别,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是移送管辖的常识。如果受理之前就发现不应该由本级法院受理应向原告释明。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于合同类纠纷案件的标的额有不同的管辖权,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经审核发现案件标的不够自己管辖的级别,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是移送管辖的常识。如果受理之前就发现不应该由本级法院受理应向原告释明。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于合同类纠纷案件的标的额有不同的管辖权,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经审核发现案件标的不够自己管辖的级别,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是移送管辖的常识。如果受理之前就发现不应该由本级法院受理应向原告释明。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于合同类纠纷案件的标的额有不同的管辖权,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经审核发现案件标的不够自己管辖的级别,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是移送管辖的常识。如果受理之前就发现不应该由本级法院受理应向原告释明。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于合同类纠纷案件的标的额有不同的管辖权,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经审核发现案件标的不够自己管辖的级别,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是移送管辖的常识。如果受理之前就发现不应该由本级法院受理应向原告释明。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于合同类纠纷案件的标的额有不同的管辖权,如果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经审核发现案件标的不够自己管辖的级别,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是移送管辖的常识。如果受理之前就发现不应该由本级法院受理应向原告释明。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