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合法使用国家土地。国家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很广,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条件下,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意义重大。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特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费)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部分地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和收益。
因为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转让,所以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确认、收回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后,可依法转让,从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中的部分处分权也可有部分被使用人加以限制。农场主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与使用,除了法律概念上的不同,其它方面也无根本的区别。对于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国家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按法律规定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意义上的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权、“有期”、“有期”,与一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有期”是国家以土地所有权形式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这是一项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措施。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