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可进行变更,但不得任意更改,变更需通过一定的程序准备相应的资料,否则不能任意更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土地所有权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地权、使用权之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变更用途的,应当持有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同时,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变更手续,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更换或变更。改变户主所需之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