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房屋承租人只拥有房屋使用权,不享有房屋产权。所以,在离婚时,法院只能判定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人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承租人使用权的有关问题作了有关规定。(一)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已经拥有公共房屋的使用权,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使用权吗?在此问题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作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形,房产使用权应属夫妻共有。1.在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公房的利益。请注意,此处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婚后获得的,无论时间长短,另一方都有权要求分配公共财产。2.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双方都是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是调入同一单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尽管公房所购时间是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比如结婚后共同还给了多少钱,对方才有权提出要求,这是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法院应根据案情酌情决定。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共房屋承租权的,不论其为谁,另一方都有权分割公共房屋的利益。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获得房屋承租权的,尽管房屋是婚前一方承租,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是两个人共有的。6.夫妻双方对共同拥有或共同拥有的房屋进行投资。7.配偶一方将其承租的公房交还给另一方或交付另一方时,另一方单位给予调换公房,即婚后调换公房,即婚后调换的,使用权也为双方共有。8.婚前双方都租有公房,结婚后要合并交换公房。9.夫妻双方都可以承租的其他情况,应当被认为是。它是一个灵活的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认为只将一方判给一方明显失公平,或者有其他严重不正当后果,则可酌情处理。有人错认为,只要他们结婚两年后就能把他们共同使用的财产平分,但事实上,类似的法律条款并不允许公民以恶意方式侵占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更是让夫妻在婚后能够一起努力后得到的金钱最终有一个好的分割。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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