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但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认定合同有效。2.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另一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3.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4.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可以根据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6.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如果把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分配给受让方使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可以按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