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共同住房离婚分割时,应重点考虑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实际出资者的出资、婚前或婚后取得房产证等因素。由于我国不动产实行的是以登记为效力的不动产,所以通常在认定时首先考虑的是不动产,其次才考虑实际出资者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司法实践中情况复杂多变,往往难以证明出资的情况,也会妨碍分割的公平,因此,我国应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制定完备的分割方法,妨碍分割的公平。近几年,随着家庭观念的转变、社会流动性的增强,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已经成为普遍的夫妻家庭现象。并且当离婚纠纷发生时,往往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其中,房产作为一种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在离婚纠纷中产生权属争议,这一现象最为普遍。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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