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存续期间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至离婚之日(包括配偶一方死亡),具体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方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存在着,缔结婚姻的要素必须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重婚等行为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需要共同生活,这就是一种存在的实质意义。共同拥有房屋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因出资、买卖、继承、赠予等原因而取得的一种合法的、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夫妇共同拥有房屋是一种特殊的房屋所有权,房屋属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因此,房屋产权的确认一般是以不动产权属登记为准,未依法登记的,不发生不动产效力。与其他不动产相比,夫妻共有房屋还有其特殊性,首先,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共同居住的前提,其次,夫妻双方是共有房屋的主体,其三,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只有在婚姻关系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双方才能分割共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