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拥有平等的共有财产所有权。2.婚外情中的过错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必然的联系。3.如果获得了另一方婚外情证据,则只能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个事项,但并不一定会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3.离婚者少分财产应为判决结果中的“少分”,这一“少分”,实际上是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由无过错方提出,根据法律,将夫妻财产分割后,法官又作出判决,让出轨者向无过错方支付一定的补偿,使得从总判决金额上看,出现了“婚外情出轨者少分财产”的惯例。4.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是一种单独的损害赔偿,只当出轨一方有严重过错(重婚或与其他人同居),因此,在一方当事人因婚外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不一定能获得附加财产。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夫妻一方过错原因非常重要,需要当事人对过错方有关证据的收集,以及离婚律师协助分割财产,其财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结婚的原因很多,夫妻双方在办完手续的时候都要清楚地说明。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