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伍费,一般是根据夫妻间存在年数进行相应计算来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涉及分配给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负盈亏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将向军费发放到军费账户中,按具体年数分配的金额。平均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参军参军时实际年龄之差。假定18岁参军参军,退伍后获得13万元安置费,婚姻关系存续5年。这样的夫妻共有财产部分就应该是13万*5年/(70年-18)=1.25万元。其余11.75万元是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