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以上条文的适用,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本条是以父母对双方取得房屋出资是否已确定赠与行为成立为前提,即先假定赠与成立,然后再在此基础上讨论是赠与还是赠与。因此,要解决夫妻财产纠纷,首先要正确认定赠与是否成立。若赠与合同不成立,则赠与父母财产的归属问题将难以解决。在住房赠与问题上,一般说来,赠与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即必须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因此赠与行为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