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实行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保持不变,住宅用地使用权为70年,商业用地使用权为40年。过期时自动更新。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