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起诉状原件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口至今一直居住在江门市江海区某地,已居住满一年
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鉴定报告
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特别提醒:请求变更、追索抚养费的,请以子女一方为原告,列明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4、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
5、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