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揭露他人的罪行。行为人往往相互认识各自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归案后,不但能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还能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而构成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指行为人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了上述刑法所列举的功绩,以下的情形亦应视为功绩:
(1)协助司法部门追查其他罪犯。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犯罪嫌疑人,可节约司法成本。所以,这种行为应该被看作是立功。应该注意的是,其他罪犯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罪犯,可能是与他们无关的,也可能是同案犯。如果确实协助司法部门抓到罪犯,就应该被看作是一种立功。
(2)行为人在拘留期间,遇有其他被拘留者自杀.脱逃或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者,立即向看守报告。
(3)遇到自然灾害.不计后果地排除意外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