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被指派人对指派无能为力时,才有权提出诉讼,而其他人则无此种权利。
2.所涉组织之间为并置关系,一特定组织无需征得其他相关组织的同意,或经协商,即可作出指定的决定。这种情况决定了,应由有关组织根据《民法通则》中所载的原则进行指定,以便以书面通知为准。
3.民法典规定的指定监护权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的居住地或村民委员会。监护人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交指定人,指定即生效。4.被指派人对指派工作不满意的,得在接到指定通知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指定的监护者没有提起诉讼,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生效;提起诉讼的,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