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支付一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

1.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致使另一方无法领取抚养费,则可以用其财产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折抵。假如抚养费方有减低给付情形,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刑情形,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上相当困难,无力支付原金额,而抚养子女一方可以支付孩子的大部分抚养费,则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若一方不履行的是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的抚养费,另一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另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作出判决,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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