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后,可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协助羁押犯罪嫌疑人。
一是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与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委托手续,由律师事务所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
第二,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应当提交担保人或者愿意缴纳保证金的证明。
三是由律师根据司法机关所掌握的案件情况,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即由律师向有关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人不能自行为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办理取保候审,而不能接受其委托。而作为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形式,必须以担保者或保证金的形式来保障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追诉。辩护人如自行申请保释,作为保释保释的担保人或保释保释金均无从执行,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要件亦不具备,因此,律师不得自行申请保释。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