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属于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负担生活费和学费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养育孩子;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目前还应负担在校接受高中或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但由于上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由考分不足引起的资助费用,不应被视为抚养人。未经父母双方同意,孩子就读时,家长或母亲有异议时,可以免除学费,并由母亲/父亲同意支付。如有必要,孩子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家长可拒付。孩子因重大疾病或不治之症,医药费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如子女患肾衰时可报销。要更换肾脏的费用,孩子患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等,不在抚养费的范围内,家长只有道德上才能负担这一费用,而且没有任何承担这种费用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