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执行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签字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应当提交给犯罪嫌疑人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采用担保人形式的,检察机关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担保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犯罪嫌疑人所住的同级公安机关发函;对犯罪嫌疑人采用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证保证金已交至公安机关指定银行后,运用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银行出具的收款单据,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同级公安机关。
③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执行。主管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担保人的身份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④实施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派专人对取保候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